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在全市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全市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卖场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除外)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一)全市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自行对采购方式适用、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评审规则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也可采取咨询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等方式进行审查。
(二)全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上的职责划分,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
三、审查重点
全市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在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前,对公告、文件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设置本地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
2.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3.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是否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在资质标准等方面对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设置歧视性要求;
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否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设置本地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因素和实质性条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3.将经营年限、特定金额、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4.将信用等级、信用名单作为评审因素;
5.将响应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作为评审因素;
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其他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预算单位在完成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后,应填写《鄂州市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作为各预算单位审签、发布采购文件的重要依据,连同采购文件一并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各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检查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导致采购文件出现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中依法进行惩处。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鄂州市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鄂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