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3年01月23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财政局 | 关联政策: | 602244 |
2018年11月,市政府印发《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4层及4层以上合法住宅(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市政府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适用范围从中心城区扩展到全市范围,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取得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即可,增补了提取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每部电梯按1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等内容,并明确市级、区级、街办(乡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组织协调机构的职能职责和审查受理流程。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更好地服务群众和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23年1月,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印发《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申请补助资金的流程、资料清单。由各区住建局在当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批汇总申请市级财政补助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市住建局将汇总金额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各区。
(一)有效期限
自2018年11月10日《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印发后,增设完成的既有住宅电梯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照10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补助50%。
(三)申请资料清单
1.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同推选的业主代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联合审查表及竣工验收表(复印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5.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6.市、区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回执;
7.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解读人:鄂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联系电话:027-606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