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488 | 发文字号: | 鄂州财建发〔2023〕54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1月2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财政局、住(城)建局、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鄂州政发〔2022〕21号),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20日
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鄂州政发〔202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8年11月10日《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鄂州政规〔2018〕6号)印发后增设完成的既有住宅电梯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后,由增设电梯业主共同委托一名业主代表,持相关材料向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住建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第四条 财政补助标准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照10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补助50%。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补助资金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按指模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下同):
(一)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同推选的业主代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联合审查表及竣工验收表(复印件);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五)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市、区城建档案部门接受档案的回执;
(七)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第六条 各区住建局受理补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将增设电梯业主名单、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区住建局提出,由其核实处理。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按以下程序申请财政补助:
1、各区住建局于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四批汇总审核通过的财政补助申请情况,根据市、区财政补助各50%的比例,对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各区报送的市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金额,并将汇总金额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各区财政局。
3、各区将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汇入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指定银行账户中。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电梯建设支出或后期年检及维护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或退还给出资业主,以保证电梯后期正常使用。
第八条 各区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02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街道、社区、小区、楼栋 |
街道 社区 小区 栋 单元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
电梯登记证号 |
|
|||
拟申请资金(万元) |
|
|||
银行帐户信息 |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
|||
街道办事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住建部门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