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9年03月1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关联政策: | 334854 |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一)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是由营造林及资源保护专项、林产品加工专项、林业外资项目配套、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经费、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木本油料专项(竞争性分配)、竹产业专项、林下经济补助、湿地保护补助等多个专项资金整合而来。2005年以来,我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包括鄂财农发〔2005〕96号印发的《湖北省林业用材林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经济林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野生动物保护监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林业外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管理办法,《湖北省林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06〕42号),《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1号),《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0〕88号)、《<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鄂财农发〔2011〕69号)。上述文件对规范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上述文件将不能完全适应新政策、新工作的需要。同时,新增设的木本油料专项(竞争性分配)、竹产业专项、林下经济补助、湿地保护补助等资金仅有实施方案,还未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因此,亟需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适应我省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相关规范进行梳理、归并、简化,便于基层掌握和执行。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要求,要进一步清理整合归并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
(三)《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放财政资金分配权限后市县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7〕24号),对完善县级主体机制、资金分配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资金拨付机制、资金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出了全新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2018年初,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相关处室草拟了《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调研并广泛收集意见,2018年6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分别征求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市县财政意见。经逐条征求意见并积极采纳后,拟定了本管理办法。机构改革后,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进行了廉洁性评估,拟定了起草说明。
(二)起草依据。包括《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4﹞12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放财政资金分配权限后市县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8〕20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明确省级财政、林业部门职责划分。(第一章)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分4大类进行管理,分类明确具体用途、支出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规定,如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计算贴息,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贴息。(第二章)
(三)资金分配。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省林业局根据工作任务(权重50%)、资源状况(权重25%)、绩效因素(权重15%)、政策因素(权重5%)、财力状况(权重5%)等因素,研究提出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分配方案在法定时限内拨付资金。(第三章)
(四)项目管理。明确了项目管理部门分工、职责权限和具体要求,明确了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准备等,明确了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或审批以及具体时间节点。(第四章)
(五)资金管理。明确了加快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及结余结转资金使用要求,明确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明确了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第四章)
(六)绩效管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8〕20号),对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设定、评价、结果应用全过程绩效管理作出规定。(第四章)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要求;二是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作出规定。(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