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21554 | 发文字号: | 鄂财建规〔2019〕3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03月14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9年03月18日 | 失效日期: |
为加强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预算法》、《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市县开展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配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5年(2019-2023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对项目进行政策评价和绩效评估,按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根据省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林业局负责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据林业发展规划制定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公开预决算信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森林资源培育、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相关林业项目配套等方面。
第七条 森林资源培育方面,包括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生产和森林经营等方面的支出。
(一)造林绿化,包括基地造林、荒山造林、村庄绿化、通道绿化、中药材种植、森林城镇、绿色乡村建设和全民义务植树等。
(二)林木种苗生产,包括苗木培育、花卉苗木培育、种质资源繁育等。
(三)森林经营,包括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森林抚育、森林经营等。
第八条 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古树名木、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支出。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测报及治理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包括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等。
(四)湿地保护,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及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和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工程、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
(五)古树名木,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等以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
(六) 森林防火,用于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林火信息化建设等森林防火相关建设支出。
第九条 林业产业发展方面,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一)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包括全省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科技推广与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林业贷款贴息,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择优申报,贴息采取一年一贴,年贴息率不高于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已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贴息。
(三)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包括支持木本油料产业、林产品加工产业、竹产业、林下经济等。
1、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包括支持油茶、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良种苗木繁育、示范林建设、技术培育示范等。
2、林产品加工,包括支持获得“中国名牌”或“湖北名牌”产品的林业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具有带动林农增收的优势产业和研发创新的新型林业产业等。
3、竹产业,包括支持竹资源集中分布地区及竹类产品主产区开展高效示范基地建设、竹产品加工利用等。
4、林下经济,包括支持从事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企业、国有林场和专业大户等林业经济经营示范主体等。
第十条 相关林业项目配套,包括林业血防工程、林业外资项目、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神农架自然保护区金丝猴研究和保护等方面的省级配套支出。
(一)林业血防工程配套,用于工程项目的种苗、营造林、抚育管护等生产费用和技术培训、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管理费用支出。
(二)林业外资项目配套,主要用于项目协议和外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技术推广、国内国际培训、营造林劳务补贴、国内物资采购以及中方承诺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宣传、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与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按每亩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5年。
(四)金丝猴研究和保护省级配套,用于神农架自然保护区金丝猴研究和保护工作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统筹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任务计划以及省林业局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
(二)资源状况(权重25%),以我省森林及湿地资源清(调)查及动态监测的资源数量以及其他相关林业工作现状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15%),以省林业局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以及省财政厅或省林业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为依据。
(四)政策因素(权重5%),以中央和省确定的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五)财力状况(权重5%),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山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需要纳入省林业局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编入预算。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拨付使用资金。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细化支出内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专项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
专项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请示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绩效目标。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报送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请示,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请示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的绩效目标。
各地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请示应当与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县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60天内组织完成具体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备案。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一般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经原批复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林业贷款贴息和林产品加工的有关补助实行省级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向省林业局批复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省林业局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导向加强预算管理,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将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制度情况、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公示。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或个人,5年内(含5年)不得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将其列入全省林业信用黑名单,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用材林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05〕96号)和《湖北省林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0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