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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直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财政局 日期:2018-06-21

为了全面掌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状况,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执收单位2016—2017年度非税收入的征管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6月26日至7月13日,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自查。
第二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8月31日,检查组入户检查。
第三阶段:2018年9月底前,检查组统计、汇总检查笔录,公开检查结果。
二、检查方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本次非税收入检查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
三、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1、非税收入征收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2、按规定对已取消、暂停及降低征收收费标准的项目是否执行到位。
3、有无越权批准收费项目或擅自设立、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4、非税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否有转移收入、截留、坐支、挪用行为。
5、执收执罚单位征收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否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有无隐瞒收入、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罚没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占用、擅自变卖、自行处理等行为。
(三)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有无违规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或擅自转借、转让、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等问题。
(四)系统升级运行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升级5。0版本后,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执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相关法律依据、文件;
2、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3、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4、财务会计资料;
5、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6、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7、检查组认为需要提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组的工作要求
1、非税收入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接受执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吃请,严禁使用执收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等。并请执收单位对检查人员加强监督。监督电话:0711—3388729。
2、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我市行政执法资格证,方可实施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入户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要认真做好检查笔录,并请被检单位相关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盖章。
五、检查组人员
胡向东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稽查科科长
陈国祥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专项科副科长
刘 畅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管科科员
饶 飞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科科员
胡向东任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组日常工作。
鄂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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