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财非税字[2008]232号
市直各单位、各商业银行市分(支)行、市联社:
现将《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划缴、结算、退付及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等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央和省级非税收入委托本市管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鄂州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是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鄂州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收缴分离制度。
第二章 代理银行
第五条 已开设“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业务归集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代理银行的开户主办银行(以下简称“主办银行”),各代理银行所属的具有办理结算业务资格的营业机构均为受理缴纳非税收入资金的代收网点(以下简称“代收网点”)。
代理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
2、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5、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主办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吴都支行
2、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国贸支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
5、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都信用社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效率优先、安全优先”的原则,负责本行代收非税收入资金的归集、票据交换以及与市非税局非税收入资金的对账、凭证转递等工作。
第七条 “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市本级执收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只能用于资金的汇缴与划转,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章 收入收缴凭证
第八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缴款书》,详见附件1),《非税收入缴款书》是单位或个人向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非税收入的专用缴款凭证,不得作为他用,银行各代收网点不得拒收或拒付。《非税收入缴款书》付款期为10天,超过付款期的为无效凭证(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套印有“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共有一式五联,第一联(黑色),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义务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蓝色),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付款后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红色)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棕色)执收单位给缴款义务人的收据;第五联(绿色)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
第十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义务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后,执收单位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因收费罚款确需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须报市非税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凭《票据领购证》向市非税局购领。使用中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市非税局报告。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缴款书》为非税收入收缴的常用票据,由执收单位填写,并按要求使用:
(一)当缴款义务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非税收入缴款书》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可不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此项缴款书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及账号填写。
(二)当缴款义务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非税收入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此项缴款书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及账号填写,并加盖缴款义务人预留银行印鉴后使用。
(三)市非税局对执收单位购领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进行核销。
(四)执收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编码及购领的《非税收入缴款书》转借给其他部门或本部门下属的执收单位使用。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三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采取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收缴是指执收单位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缴款义务人就近直接到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缴纳非税收入的一种缴款方式。集中汇缴是指经市非税局批准同意,必须当场执收执罚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当场收取现款,然后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并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非税收入的一种缴款方式。
在直接收缴方式下,缴款义务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缴款程序如下: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确认正确填列执收单位代码和非税收入项目编码后,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交缴款义务人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
(二)缴款义务人以现金方式缴款的,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办理现金缴款业务。代收网点在《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加盖银行现金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义务人,由缴款义务人送交相关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通过系统内票据交换送交本行非税收入代理主办银行。
缴款义务人以转账方式缴款的,在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二联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时间内,持《非税收入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缴款业务,受理银行在《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加盖银行转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义务人,由缴款义务人送交相关执收单位。
(三)执收单位收到加盖有银行印章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后,凭此联记入非税收入台账;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在第四联上加盖执收单位印章交缴款义务人作缴款收据。
在集中汇缴方式下,执收单位采取现金方式办理缴款。缴款程序如下:
(一)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义务人收取现金并出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或定额票据。于当日或次日集中所有现金款项,按收入项目汇总并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当日收取现金达到1000元的,执收单位当日缴入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当日收取现金不足1000元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缴入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代收网点将所收款项归集到“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四条 异地缴款业务处理程序:缴款义务人在鄂州城区以外缴款的,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方式将资金缴入“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义务人应在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代码和收入项目代码”(其字符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主办银行应及时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回单联交至市非税局,由市非税局通知执收单位据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后送主办银行,此时付款人栏填写“缴费人名称”,收款人栏填写“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对应的开户银行、账号,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等资料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银行收到单位补来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在第一联上加盖“鄂州市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专用章”后退执收单位,同时录入相关收缴信息,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确认收缴信息。执收单位凭《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回执,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四联(收据联)盖章后传递给缴款义务人。
跨辖区汇兑缴款实行预先通知备案制度,即由执收单位根据业务工作计划,预先通知市非税局本月汇兑方式收款计划,市非税局以此备案,提高信息处理时效。
第十五条 银行业务办理程序:各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收到缴款义务人提交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要认真审查:票据是否正确;金额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在付款期限内。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收款业务。
各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收到《非税收入缴款书》后,根据《非税收入缴款书》上的编号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查询该缴款书信息是否已上传到市非税局,确认后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将收缴确认信息实时上传到市非税局,通过代理银行的行内业务系统将非税收入款项直接划转至“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未上传市非税局,应由各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录入《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收缴业务,与收款确认信息一并实时上传到市非税局。《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通过系统内票据交换送交本行非税收入业务主办银行。
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缴款义务人办理非税收入转账缴款实行跨行缴付,其开户银行应接受《非税收入缴款书》,不得拒收或拒付。同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非税收入款项划转至 “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应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相关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具体票据交换按照现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银行在收到各代收网点的资金及《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信息后,应与行内业务交换系统传来的缴款书第五联核对,编制并通过网络上传《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电子信息表格)到市非税局,打印当天《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详见附件2)并整理归集相关缴款书第五联备查,同时进行银行内部账务处理等业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应于次日上午将前一日发生的加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附加盖银行戳记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和银行“汇缴结算户××银行对账单”一并送达市非税局,并与非税局及时对账。
非代理银行划入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的非税收入,在代理主办银行收到非税收入款项及相关凭证后,由非税收入主办银行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确认收缴信息。如果《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未上传市非税局,应由各主办行录入《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并确认。相关凭证汇总记入当天的《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
第五章 对账及收入退还
第十六条 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单位与市非税局的对账,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设置,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通过网络方式与财政部门信息中心联网,实时对账。
(二)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已确认代收银行收款、核对后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按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账。
(三)实行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和没有与财政部门联网的执收单位将以对账报表方式定期与市非税局核对账务。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1、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2、依法确认为发生技术性差错或误征、多征、误缴的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退还的。
符合非税收入退还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执收单位按规定填报“退还申请表”,并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报市非税局审批后,退还给缴款义务人,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六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征收管理,理顺收缴网络秩序,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解缴到财政专户或国库;市非税局应按规定程序做好资金收缴、汇集、划转、结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收款必须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各商业银行擅自为执收单位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造成政府非税收入被截留、挤占、挪用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略)
2、《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