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统一管理。制定《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对除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资产以外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部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资产登记,原单位进行账务核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处置等事务,统筹安排办公用房的大中维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通过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统一管理,实现市级办公用房资产配置的均等化与标准化,进一步提升了办公用房等资产的配置效率。
二、对经营性不动产进行分类管理。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医院、学校和公益二类单位资产除外),统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资产登记,原单位进行账务核销。对未移交给市昌达公司、市交投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对管理成本高、低效的经营性资产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置。通过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规范管理,进一步厘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关系,按照市场化理念进行经营管理,有效提高了资产收益。
三、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出台《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和程序、机构职责、招租程序、合同签订、收入管理等内容,要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重点要求各单位对租赁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对签订超过三年的租赁合同,依法协商解除。针对资产出租租金的确定和招租环节不透明的问题,统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市场水平确定租金,并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杜绝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资产共用与共享机制。按照“受托管理、接受监督,短期储备、调剂余缺,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平台。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的资产、罚没物资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资产收缴使用流程。通过建立“公物仓”平台,促进了办公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避免资产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完善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统一车辆编制、统一配置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运行经费、统一采购、统一处置”的原则,对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将65家市级党政机关169辆公务用车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公务用车驾驶员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劳资关系统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通过对公务用车统一集中调配和使用管理,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升公务用车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