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财监罚字〔2021〕1号
鄂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鄂州市火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民主路9号。
法定代表人:伊立勇,联系电话:15971178708。
2021年4月6日,鄂州市火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鄂州职业大学专职保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ZZX-ZFCG-2021-005)”时,响应文件中使用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授予的“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优秀保安服务公司”牌匾。经查,该牌匾不真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事后,鄂州市火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主动承认错误,并放弃中标。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火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标文书、回复函、梁子湖区公安分局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之规定,决定对鄂州市火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鄂州市火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罚没收入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开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