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利益导向及管理服务费,奖励扶助,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文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
特别扶助,根据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鄂财社发﹝2018﹞24号)文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一次性抚慰金,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办发﹝2016﹞6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改制企业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52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央属、省属破产改制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长期停产、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计生奖励由同级财政解决。按照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的标准拨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减轻患者和监护人经济负担,以奖代补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鄂州市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鄂州综治办﹝2016﹞16号)
基本生育免费服务(住院分娩补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生育免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48号),“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一档、二档先通过医保基金补偿500、600元和上级专项补助300元后,再分别新增补助400元、300元,各项补助总额为1200元;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住院分娩新增定额补助500元”
艾滋病人生活补助,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费管理方案的通知》(鄂卫通﹝2011﹞8号),从2011年开始对全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救助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