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726 | 发文字号: | 鄂财产规〔2020〕3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08日 |
发文单位: |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0年12月08日 | 失效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 |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及责任分工,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拟定了《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和《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并以奖励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企业(单位)予以支持,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大健康产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和补助资金;审核批复专项绩效目标;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制定专项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州发改部门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或项目单位自愿申请,各级发改部门组织审核,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直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申报流程
第五条 申报对象:在湖北省内依法进行注册的大健康领域企事业单位,属于《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中所列的产业领域范围,且项目建设地点必须位于湖北省境内。
第六条 支持范围及奖补标准:
1、对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件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3000万元奖励:当年全省获得生产批件超过一个的,依照获批先后顺序,给予第一个新药所在企业3000万元奖励,给予第二个新药所在企业2000万元奖励;下一年度给予第二个新药所在企业剩余1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进行支持。
2、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按照上款执行如有结余,则对在全国同品名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认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奖补,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当年预算优先支持上述两类奖补项目,结余部分统筹用于支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所列重点任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根据年度申报工作指南,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件的企业申报奖励资金,需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式批件。
2、全国同品名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所在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相关批件及该项目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3、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有实质性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基本条件和手续完备。
4、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和审批流程:
1、省发改委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工作指南并组织申报。
2、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向所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核后报市州发改委。
3、市州发改委经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材料(含绩效目标)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网上公示等工作,在年度预算资金额度内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项目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实施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地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大健康产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三条 整体绩效目标由省发改委负责设置,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对市县拨付专项项目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各地发改部门要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和“自评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发现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积极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收回全部奖补资金,相关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大健康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财政、发改部门涉及此专项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