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资产管理科 | 关联政策: | 420628 |
二、减免标准: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三、责任主体:出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四、减免程序:已收取租金但还未上缴财政的,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可以采取抵减以后年度租金、延长合同期限、退库等方式减免。需要退库的,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退库申请,按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予以退还。资产出租单位应严格与实际承租方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及时通知承租人,并签订租金减免协议。
咨询途径:鄂州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027-6066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