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23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财政局 | 关联政策: | 368030 |
关于《鄂州市应对疫情纾困专项贴息资金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明确:
1.明确贴息对象。《方案》中,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为在鄂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因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都不属于法人企业,且农业更需要获得政策支持,故对于贷款限额内农业非法人企业的贷款中,以非个人名义发放的贷款也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2.《方案》中对贴息时间表述为最长不超过1年,经市政府批示,明确超过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属于贴息贷款范围。
3.《方案》中指出,原享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专项再贷款企业,不再享受此帖息。因中央、省贷款只贴息50%部分,部分企业可能出现放弃省、中央贴息转而申请市级贴息,不利于争取上级优惠政策,故明确已享受中央省级贴息的企业贷款在不超出贷款限额的前提下,另外的50%部分可申请市级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