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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鄂州市税务局 《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鄂州市税务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日报 关联政策: 33259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2020年3月15日,鄂州市医疗保障局、鄂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做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进行部署。
  对在鄂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实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减半征收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
  没有及时办理网上缴费业务的参保单位,可以延期在我市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既可以申请缓缴减半征收期间个人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由单位申请,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延期或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延期或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需单位书面承诺到期及时足额缴费后,员工方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认定减半社会保险费对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二、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社保费优惠政策问答
  1.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免,就是从2020年2月至6月,我市可以对各类参保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为5个月。
  划重点:减免≠不缴!减免的范围是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每月还要正常缴费。同时,企业增员、减员等经办操作也要正常进行。
  减,就是从2020年2月起,我市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就是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2.我市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我市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征政策。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4.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5.享受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
    答:可以。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进行退(抵)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应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退费,也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6.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注意延期办理的期限,参保单位应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补办时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的,免收滞纳金。延期办理期间,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不受影响。
  7.受疫情影响,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和条件由各地人社、医保部门明确。
  8.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
    答: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按当地人社、医保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缓缴由人社部门审批,职工医保的缓缴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9.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职工医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缓缴期间,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0.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会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吗?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2.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已经合并,生育保险可以减半征收吗?
    答:目前全市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即按该统筹区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并率前单位原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13.社保费减免政策出来后,申报操作会不会变复杂?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保证参保单位正常申报,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供网上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业务,并通过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目前,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已经按照社保费减免政策的要求,优化了申报表单,调整了信息系统配置。缴费人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
  14.企业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企业可以通过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我们已要求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对企业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关联文件: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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