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财政厅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财政厅网站 | 关联政策: | 335326 |
一、名称内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财政部分)。
二、适用范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在省内的经营性用房的出租。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1.享受对象是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2.办理程序:(1)目前还未收取2020年房租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2-4月份免收,5-10月份减半收取。(2)已收取房租但还未上缴财政的,由各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予以退还。
四、办理材料:1.租赁双方签署减免房租协议。2.需要退库的由各单位向财政提交退库申请。
五、负责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的途径:湖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李佳倍,13871160966 027-6781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