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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解读“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

解读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网站 关联政策: 335326

  一、名称内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财政部分)。

  二、适用范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在省内的经营性用房的出租。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1.享受对象是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2.办理程序:(1)目前还未收取2020年房租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2-4月份免收,5-10月份减半收取。(2)已收取房租但还未上缴财政的,由各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予以退还。

  四、办理材料:1.租赁双方签署减免房租协议。2.需要退库的由各单位向财政提交退库申请。

  五、负责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的途径:湖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李佳倍,13871160966 027-67818619。

                           
关联文件:
             

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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