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606 | 发文字号: | 鄂财预发〔2023〕70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支出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省级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奖励县级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三保”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并加大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 市级财政负责落实对所辖县级财政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市辖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划分支持力度,确保市辖区财政有充足财力落实“三保”保障责任。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省直管县、比照或参照省直管的县和区以及市辖区,并根据各项补助的不同内容分类确定享受补助的范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辖区资金下达到市本级,由市本级全额分配到市辖区,本级不得留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县级政府承担标准“三保”支出,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测算范围和标注,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标准“三保”支出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保障政策和标准,结合各地人口、面积、财政供养人员等基础数据,按标准进行测算。主要包括保基本民生支出、保工资支出、保运转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保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统一制定政策,涉及教育、农林水、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第十条 保工资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的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第十一条 保运转支出主要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是指县级政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资金测算和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保障性补助、激励性补助、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用公式表示为:
省对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保障性补助+激励性补助+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保障性补助根据“基数+增长”模式进行测算,以上年安排的保障性补助作为基数,增量部分主要根据县级标准“三保”支出结合调整系数,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保障性补助=某地上年补助基数+(某地当年测算标准支出/全省标准支出之和*补助金额*调节系数
第十五条 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地方财政相关指标确定,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激励性补助主要包括努力程度激励、“三保”工作情况激励以及财政供养人员激励三部分。
1.努力程度奖惩。主要根据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依赖度来测算,对上级依赖度降低的县(市、区)予以适当激励,对依赖度提高的适当扣款。
2.“三保”工作情况奖惩。主要对“三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较好的进行激励,对“三保”工作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实施扣款。
3.财政供养人员奖惩。主要是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减少的进行奖励,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实施扣款。
第十七条 阶段性补助主要是对测算保障性补助后仍存在阶段性困难的地区和落实省委、省政府特定工作的地区,安排一次性财力补助。资金来源为按照上述办法测算分配保障性补助和激励性补助后剩余的增量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县市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2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