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699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年01月3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政策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 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信贷政策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操 作,金融机构主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努力缓解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全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二、业务特点
(一)提供快捷、专业的融资服务。参与“政采贷”业 务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加大 宣传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相 应业务管理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中标供应商,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 成放款。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融资准入门槛。对采购资 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 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担保。
(三)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鼓励金融机构降低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原则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不得 高于同期限LPR加100BP。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和附加其他条件。
三、参与主体及条件
(一)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采贷融资范围。
(二)参与鄂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中标供 应商),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 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凡经政府采购确定中标(成 交)的、已签订我市政府采购合同、无政府采购不良记录的 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均可向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 务)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上述所称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 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金 融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贷款利率及融资额度等优惠措施;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 办结时间;针对本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其他 成功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四、各方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指导采购单位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督导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备案以及按融资约定账户付款。
(二)采购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约定账户付款。
(三)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对接,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创新开发融资产品,并做好宣传推介。制订相关业务规范,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在融资审查、 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大力支持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建立“政采贷”业务绿色通道,落实专项额度,提高 融资效率。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与申请融资的供应商签定融资合同。对申请融资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确保融资合同收款账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的一致。
(四)中小微企业。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不得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融资。融资合同签订后,要严格规范履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协议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变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