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0194 | 发文字号: | 鄂财环发〔2022〕1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1月05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2年01月0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5日
附件
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耕地保护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土地卫片执法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耕地保护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耕地保护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耕地保护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耕地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耕地保护工作推进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耕地保护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偏向基层”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并主要向乡镇倾斜,提高乡镇自觉开展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同时,乡镇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分配给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耕地保护资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重点用于已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包括沟、渠、路、井、桥、涵、闸、站、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包括土地复垦、地力培肥、耕地提质改造等。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等。
(四)其他耕地保护管理。包括耕地保护巡查、宣传宣讲、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耕地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人员经费、奖金补助以及其他与耕地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耕地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补助和督查激励两部分。
第十条 基础补助,根据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基础补助=基础补助总额×[某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全省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扣减比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扣减基础补助20%;连续两年出现下列情形的扣减基础补助40%;连续两年以上出现下列情形的,从第三年起暂停基础补助两年。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等有任意一项指标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补充耕地项目核查中,新增耕地面积不实比例达10%的。
(三)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国家或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国家审计署及省审计厅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揭示重大土地违法问题的;被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耕地“非粮化”情况严重,且整改不力的。
(五)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的。
第十二条 督查激励,根据省人民政府每年度在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中所明确的激励名单和激励措施进行分配。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编制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及耕地保护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7月15日前,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基础资料,并附佐证材料。省财政厅按程序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自然资源厅将上年度全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及基础补助扣减建议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非税收入实现情况、省人民政府年度督查激励通报、各市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分配资金,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后,下达耕地保护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设置耕地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各地制定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保护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跟踪机制,发现严重问题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 在耕地保护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及监督,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保护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于乡镇的耕地保护资金,其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向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获得耕地保护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履行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耕地保护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鄂财建发〔2008〕33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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