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609 | 发文字号: | 鄂州财教发〔2020〕250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8月07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07日 | 效力状态: | 废止 |
生效日期: | 2020年08月07日 | 失效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各区(开发区、经济区)财政(金)局、各区委宣传部,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鄂州市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州市财政局 中共鄂州市委宣传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鄂州市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激励引导、注重绩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且属本市重点发展的文化旅游行业的企业、重大文旅项目、示范品牌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集团)培育。
(三) 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
(五)科技含量高的文化装备制造业。
(六)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七)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型、成长型小微文化旅游企业。
(八)文旅融合示范品牌创建。
(九)国际、国内重要文化旅游产业奖项表彰。
(十)扶持优势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项目检查、数据统计等相关费用。
(十一)其他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在编在册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四)与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以及实施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补助、奖励、贴息等。
优势文化旅游企业依规取得的补助、奖励资金,须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中共市委宣传部职责: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支出预算,对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单位申报资料、专家评审和绩效考评等结果,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验收;
4.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配合市委宣传部对扶持优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2.根据市政府批准方案,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资金;
3.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每年10月份组织申报工作,拟定下年度扶持项目。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并从事文化旅游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等。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已支付融资利息凭证、融资合同、利用融资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等。付息凭证须与融资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三)申请项目奖励的单位需提供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其项目不予受理申报: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近2年内有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被信用中国网站群公开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归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管理的文化(旅游)企业,向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
(二)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文化企业,向各区委宣传部(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各区委宣传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项目和资金审批流程
(一)市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三)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市委宣传部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无异议后,其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方案,将项目资金下达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经济区)财政部门。
(六)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经济区)财政部门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
(一)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剩余资金如数退回财政部门。
(二)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时向所属部门和所在区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使用单位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同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企业要对本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