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605 | 发文字号: | [2020]7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09日 |
发文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0年11月11日 | 失效日期: | 2025年10月09日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全市城镇规划区,包括鄂州市中心城区(鄂城区凤凰、古楼、西山和樊口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新区、三江港新区、梧桐湖新区和建制镇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一)鄂州市中心城区(鄂城区凤凰、古楼、西山和樊口4个街道办事处)、泽林镇、临空经济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新区、三江港新区、梧桐湖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为55元/平方米。
(二)华容镇、太和镇、梁子镇(含梁子岛)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三)其他建制城镇配套费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三、执收主体
鄂州市中心城区凤凰、古楼、西山3个街道办事处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鄂州市中心城区樊口街道办事处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负责征收,鄂城区其他区域、华容区、梁子湖区和临空经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负责征收,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费由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负责征收。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征收。如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由调整后的机构负责征收。
四、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公共设施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学校教学用房,免征配套费。
3.非营利幼儿园(托儿所),免征配套费。
4.医疗机构工作用房,免征配套费。
5.社会福利用房,免征配套费。
6.市政公用设施,免征配套费。
7.军事设施,免征配套费。
8.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免征配套费。
9.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须追缴减免的配套费,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减免程序
鄂州市中心城区凤凰、古楼、西山3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和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交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签批。
鄂州市中心城区樊口街道办事处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和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鄂城区政府提交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鄂城区政府签批。
各区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和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提交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派出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签批。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和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由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签批。
临空经济区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和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派出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签批。
五、监督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制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遵照征收标准和范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执行时效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经规委会审批的规划项目,继续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13〕4号)规定征收配套费。
(三)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经规委会审批的规划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规定,继续执行原征收范围和标准。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