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鄂州市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7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6-00385 发文字号: 鄂州财金发〔2026〕90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葛店开发区财金局、社会事务局,临空经济区财金审计局、社会事务局,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做好全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特色农业保险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附件:鄂州市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7年)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鄂州市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2026-2027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鄂财金规〔2025〕4号)等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保障农民收益,降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断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促进自主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加强农业保险各参与方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化解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一体化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险种

1、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品种:小龙虾、河蟹养殖。

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武昌鱼、草鱼养殖。

(二)保费补贴

市级财政40%、区级财政30%、农户自缴30%。争取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市、区各50%,统一用于我市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按照“稳步提高、动态调整”的思路,结合我市水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秉持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原则上,我市精养水产品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小龙虾:每亩保额1500元、费率≤5%;

河  蟹:每亩保额4500元、费率≤6%;

武昌鱼:每亩保额4000元、费率≤6%;

草  鱼:每亩保额4000元、费率≤6%;

(四)承保机构

2026年我市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2024年经过集中遴选确定的中华联合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长江财险7家在鄂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2027年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2026年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分工落实,共同推进。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方案制定,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保险承保机构在遴选确定的区域内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负责保险承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承保理赔。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审核,确保承保数量真实准确。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为广大农户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参保理赔服务。对于组织投保的农户,保险机构要采用全检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验标,由投保主体、保险机构双方认可后出具保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落实到参保农户,保险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赔、惜赔、拒赔。如遇大面积自然灾害,保险承保机构应先行预付部分赔款。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保险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意识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强化资金测算,将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预算执行管理,严格落实省委农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并按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市贯彻落实要求,规范资金拨付、结算流程,强化绩效评价与动态监控,确保农险保险补贴资金筹措及时、拨付到位。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站点地图
主办:鄂州市财政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93号 联系电话:027-60661058
后台管理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9号   邮箱:ezczjbgs@163.com
联系人:黄新 联系电话:027-6066111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