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0106 | 发文字号: | 鄂州财教发〔2025〕325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11月06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财金局、城乡融合发展局、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鄂州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教育局
2025年11月6日
鄂州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 号)精神,完善我市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5〕6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免费对象和免费标准
第二条 免费对象是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的在园儿童。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第三条 保育教育费的免除标准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省示范幼儿园450元/月·生,市示范幼儿园400元/月·生,区一级幼儿园350元/月·生,区二级幼儿园300元/月·生,区三级幼儿园250元/月·生,未定级的按照最低级别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第三章 资金渠道和资金分担
第四条 对因免除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由隶属地区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补助。
第五条 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区级按60:24:16分担。各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中央核定我省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四章 统筹政策支持和投入保障
第六条 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各区要按现行政策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同时,各区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
第七条 各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元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00元的规定,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办园成本、学生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机制。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各区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作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各级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科学测算、足额安排地方所需资金,不得因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落实,做到“免费不降质”。对于已收取保育教育费的民办幼儿园,各区要指导其尽快退费。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投资于人的具体实践,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惠民举措,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拖欠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支出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区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第十五条 区级教育部门要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配备、收费管理、经费使用、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办学行为,守护在园儿童健康成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要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当地消费水平及学生的家庭情况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