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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3898 发文字号: 鄂州财综发〔2020〕304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市直各单位,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金)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以来,积极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为推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同时还应注意到,部分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主体资格把握不准、预算管理不到位、违规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雇佣人员、购买程序不规范、项目绩效评价不到位、信息公开不透明、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乏力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履行主体责任,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建立健全购买范围明确、预算约束有力、购买程序规范、信息公开透明、购买服务高质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二、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明确主体资格。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完善指导目录。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实施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照《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财综发[202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市财政局备案。从编制2021年度部门预算起,市直各单位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应依据和使用新的指导性目录。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对未纳入《指导性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

  (三)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原则,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从编制2021年度预算起,预算单位根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由其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审核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合理编制项目所需支出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同级部门(单位)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将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人大审议,严格执行人大预算批准制度。

  (四)规范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不在各部门公布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项目,均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五)优化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直接委托三种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须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方式应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实行自行采购方式的项目,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完善部门内控制度,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需求必须向社会公开,按照规范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开展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直接委托只适应于单位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不能直接委托。

  (六)强化绩效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原则,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其中,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者预算总额市直在200万元以上的,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特别是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规范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得超出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依法予以公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八)推进信息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环节的,应当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相关信息。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直接委托的项目,应当在购买主体单位门户网站进行项目公开,包括项目需求、预算控制、资金结算、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内容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公开。

  (九)加强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审查、财政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财政部门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主要包括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批复,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购买程序、绩效评价办法,指导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各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实施,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事项进行排查和整改。市场监管、民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信用等监管体系。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督导调研。

  (三)加强学习宣传。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市直各单位、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专题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任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项工作,强化绩效管理理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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