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01135 | 发文字号: | 鄂州财综发〔2018〕288号 | 发文日期: | 2018年09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1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鄂财办法〔2015〕173号),我们对《鄂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鄂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鄂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3日
鄂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鄂财办法〔2015〕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公文。
第三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决定、公布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二)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作出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本机关义务的规定;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文种使用正确,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市财政局各职能单位、科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机关职能单位、科室(以下称起草单位)具体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科室职能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未协商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需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各方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分歧意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
(三)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一)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
(四)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论证的。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向局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四)征求意见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局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移送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综合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法规科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或者建议暂不制定该文件:
(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的;
(四)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局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同意后,适时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
(四)依法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以“鄂州财X规”字序列文号发布,如“鄂州财综规[2015]X号”。其名称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意见”等。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冠以“实施”一词。亟待制定施行而又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加“暂行”、“试行”等词语。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印刷、校稿、装订由起草单位负责,发送、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应当自文件发布时予以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文本一并送综合法规科,由综合法规科提交备案报告,连同上述材料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按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市财政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有审查处理意见的,综合法规科应当及时协调起草单位作出处理,并在接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回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鄂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主要分类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府采购方面的重要制度文件
三、指导意见性文件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