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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608 发文字号: 鄂州财金发〔2020〕11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效力状态: 废止
生效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具体项目实际,制定项目管理方案。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1


鄂州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新开行紧急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本项目贷款协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际发[2020]5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向新开行提出的融资范围包括与疫情相关的公共卫生支出:

1.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直至得到控制为止,已经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

2.预计到2020年12月31日,用于持续控制疫情蔓延的公共卫生支出;

3.在公共卫生支出类别中,与疫情相关的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均符合本项目的融资范围。

新开行资金可用于与疫情相关的经常性支出,不可用于已发生或预计发生但与疫情无关的经常性支出。

、机构职责

我市新开行紧急贷款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开行紧急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新开行紧急贷款项目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报请政府明确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及具体项目资金额度

2.参与项目准备,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3.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 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4.将贷款资金收入、使用、偿还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债务限额管理。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及时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调整。监督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5.每奇数月1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贷款资金执行情况报告。组织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项目开展检查和审计,并按要求完成综合评价报告;

6.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

2.制定并落实贷款项目的财务、资产、绩效、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

3.及时编制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每两月向地方及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4.配合和协助贷款方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5.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审核和监督制度。每奇数月月初向同级及省财政厅报送财务报告;

6.项目实施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贷款使用

一)财政部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将接受的贷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做好贷款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对于贷款下达前已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一并纳入贷款支持项目管理。

(二)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将贷款资金、项目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按月更新还本付息等数据变动情况。

)贷款资金使用

1.市财政局收到上级拨付的项目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

2.贷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违规将项目贷款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贷款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3.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账户的管理。

、项目执行

(一)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项目协调机构或项目办职责,负责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细化项目实施方案,保障项目按期完工。

(二)本贷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期中调整,确因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建设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告申请,经由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调整或变更手续。

(三)项目实施单位按贷款协议要求及国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组织实施项目采购计划。

(四)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资产管理单位,做好资产移交和登记等工作。

(五)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债务偿还

(一)本项目贷款系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财政部门依法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

)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协议中确定贷款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履行还款责任。

、项目监督及绩效评价

(一)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贷款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规定作出处理。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项目审计报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四)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 个月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

、其他

)本办法由财政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新开行紧急贷款项目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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