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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983 发文字号: 鄂州财行发〔2016〕19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2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2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6年01月2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财行发〔2016〕19号 
  关于明确市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文件精神,现就市直机关派出的各类驻农村工作队有关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1、工作队队员按照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40元。各单位应建立工作队考勤制度,作为补助生活费的依据。
2、工作队队员往返基层驻点(不含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路途,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财行发[2014]211号)要求,据实报销交通费。
3、同一自然天内,不得同时报销差旅费和领取生活补助。
4、上述经费从市直派出单位部门预算有关经费中列支。
5、市委选派的“第一书记”兼任派出单位驻农村工作队队员的,除继续执行“第一书记”工作补助外,由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队考勤情况,按不超过350元/月的上限标准发放驻农村工作队生活补助。
6、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7、本通知自2016年元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标准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0日 
抄 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鄂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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