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4-29578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0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年08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4年08月01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市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和鄂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办文[2014] 4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有关领导指示,并结合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六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现执行政策文件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严格执行政策、抓紧落实整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政策依据
2007年实行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后,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脏、苦、累、险、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重新规范。为了有利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执行,在此对特岗津贴发放政策作进一步明确: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财政部、人社部发文规范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文规范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财政部与中央各有关部门发文规范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省委、省政府发文规范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五)2009年1月1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薪函[2009]1号)。
(六)2009年10月1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士护龄津贴、血防站工作人员津贴、放射津贴、女工卫生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予以保留(《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1号)。
(七)2010年1月1日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要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补贴标准纳入绩效工资”。
(八)关于公务员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实行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后,对执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一律以国家财政部、人社部或财政部、人社部与中央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省政府发文为政策依据,其他部门单行发文规定一律无效。
二、进一步明确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政策执行范围
为了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各有关单位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违反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关于特岗津贴政策执行中扩大范围、提高标准问题
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岗津贴政策执行情况看,安全生产监管监督岗位津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明确规定:“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鉴于各部门内设安监机构不在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不应比照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关执行;
艰苦地震台站津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对国家地震总局回复意见中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艰苦地震台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中国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补贴执行”。鄂州地震局不属于艰苦地震台站,不应比照艰苦地震台站执行。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明确规定为“各级机要密码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发放标准按工作年限不同分别执行。为了体现政策执行合理合规性,机要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从事机要密码工作年限执行。
四、加大对特岗津贴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力度
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要加大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执行范围、无政策依据滥发补贴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政策依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