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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讨论稿)

日期:2021-03-01
 市直各预算单位

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意义

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因此,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十分必要,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预防与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矛盾和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与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主体责任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范内控管理

1.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内设机构、专职岗位和专业队伍建设。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评审专家选取管理制度,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就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制定制度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二)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采购队伍建设。采购人要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岗位或人员,强化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岗位要求及业务培训,为有效履行釆购人主体责任提供组织人才保障。

4.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采购人可在釆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积极引入专家提供咨询建议。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等,相关专家的选取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备案

5.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依法完整编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人大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年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操作

6.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釆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确定组织形式、选择采购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四)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7.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五)确定采购方式。

8.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9.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釆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釆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走政府采购程序,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确定采购需求。

10.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应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11.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釆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12.合理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编制确认采购文件。

13.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

14.依法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编写采购文件的,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或参与评审活动。

15.依法选择评审专家。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委托的釆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単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待省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组成比例。对需求清晰明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作为推荐库,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16.依法组织或参与评审。采购人可选派本单位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现场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应服从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签订合同。

17.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8.依法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十)合同公告及备案。

19.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0.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21.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及时规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履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物业服务、设备年度维护类项目等应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2.及时支付资金。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采购人要通过明确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要求,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24.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采购人未按《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招标时,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中标后,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并及时发布合同公告,配合融资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为融资机构畅通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问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三)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调查并答复。

26.询问、质疑答复。采购人应及时对被询问、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十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

27.配合投诉处理。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28.负责信息公开。采购人应依法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招标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进口产品采购或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变更采购方式等。公告发布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十)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

29.保存采购资料。采购人应依法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议价询价信息材料等采购相关资料也应一并归档保管。

三、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主动公开采购意向,按要求做好采购事项报批工作,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同时,严格问效追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二)加强建章立制。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制度,并以财政监督、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

(三)普及法律法规。采购单位负责人、采购主部门要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四)接受监督检查。财政局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纳入财政绩效考核范围建立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共资源监管等部门协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人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履约验收、合同履行等情况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将根据检查、举报、投诉线索,继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发现有《政府采购采购人负面清单》(附件)的禁止行为,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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