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效能,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资发〔2020〕4号)和《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20〕27号)要求,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统一管理
根据《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20〕27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要求,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办公用房、土地、商铺、宾馆、酒店)以及移交给市昌达公司、市交投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清查统一登记。
(一)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经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医院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资产清查上报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清查统计。
(二)清查统计原则。一是产权(谁购建)归谁,由谁填报。二是单位实际未购建任何房产及土地的,也应以零填报清查统计表。三是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分立单位移交的资产,由现合并单位负责清查填报。四是涉及在建工程已经完工投入使用的房屋,应转固定资产后填报。
(三)清查上报。各单位应于2021 年5月15日前将经主要领导签字和加单位印章的《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以及移交情况清查统计表》(附件1)和自查报告(包括资产的形成、使用、闲置、出租出借以及移交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报送主管部门,并对清查情况负责,如因漏报、瞒报、擅自处置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于5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以及移交情况清查统计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汇总报告。市昌达公司、市交投公司应全面、真实统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办公用房、土地、商铺、宾馆、酒店)移交使用情况,于5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移交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
(四)核实划转。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市昌达公司、交投公司的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划转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资产登记和办理产权登记,原单位做账务核销。
二、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按照《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鄂州财资发〔2020〕363号)文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一)各资产出租单位,应在资产出租前或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核)或备案。
(二)申请批准后,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租金底价评估或确定。租金出租底价确定后,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租。
(三)各资产出租单位依据中标确认书,与承租单位(人)签订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需超过三年的,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资产出租单位应建立资产出租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产出租情况报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鄂州日报)公开。
三、推进政府公物仓有序运转
根据《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鄂州财资发〔2020〕364号)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政府公物仓有序运转。
(一)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政府公物仓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接收、保管、调配、公开处置等事项进行具体管理。负责制定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使用处置的制度和流程。
(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清理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等资产以及罚没物资,包括不需要、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清理,及时上缴公物仓进行集中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调拨、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四、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根据《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20〕27号)要求,按照“统一车辆编制、统一配置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运行经费、统一采购、统一处置”的原则,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公车办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编制核定、购置和处置统一进行审核批准,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等资料上传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在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市级党政机关应将公务用车驾驶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全部移交给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五、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和管理
各管理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分类记入单位财务账和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内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监管,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真实完整。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