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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鄂州市规上工业企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提案涉及财政方面的工作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内容的调查情况
提案中分别举例了黄冈、天门、咸宁、襄阳、仙桃等五个地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实施减免的做法,我局也分别对五个地市财政部门做了电话调研,得到的答复均为财政部门未参与制定或出台国家所规定的减免情形之外的减免政策。
二、配套费的征收及减免政策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鄂州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15号),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1号)等文件,分别对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作出相关规定,根据批复要求,我市的城市设施配套费收费在30-55元/平方米范围。
2016年,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因管理方式发生转变,省财政厅同步印发《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规定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原征收标准不变。
2019年,因我市行政区划作出重大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区、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报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商一致,市财政部门拟定了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葛店开发区等六个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意见》(鄂财法地[2020]19号)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作出批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意见,鄂州市正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20]7号),于2020年10月9日在我市执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7号)文件规定,配套费减免范围:1、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公共设施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2、学校教学用房,免征配套费;3、非盈利幼儿园(托儿所),免征配套费;4、医疗机构工作用房,免征配套费;5、社会福利用房,免征配套费;6、市政公用设施,免征配套费;7、军事设施,免征配套费;8、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免征配套费;9、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三、对提案中减免建议的处理意见
近年来,企业对于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优惠政策的反映较为强烈,市财政局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了该情况,省财政厅明确答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因此,地市级政府无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权限。若后续国家有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落实。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鄂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