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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湖北省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1日

湖北省美丽乡村示范片

建设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项目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2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美丽乡村示范片内,试点县根据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使用省级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奖补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开展的项目建设。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其他政府性投资和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项目管理,是指对示范片内试点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试点项目建设坚持政府领导、财政主管、部门协作、镇村主责、农民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试点项目在试点县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财政部门,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一)县级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试点项目的统筹领导、整体谋划、规划审批、协调推进,整合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向示范片倾斜。

(二)县级财政部门牵头抓总,负责试点项目的方案编制、立项申报、组织实施、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试点项目的监督实施、进度督促、质量指导、竣工验收。

(四)试点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两委”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财政部门组织所属乡镇试点项目的方案编制、申报和实施,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申报、验收及财务资料等。

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试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资金监管。

项目所在行政村村“两委”,要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负责项目实施中村内协调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试点项目的建设主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以公开的方式确定。鼓励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一体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试点县根据经专家评审、公开答辩后确定的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规划和申报方案,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经验丰富的规划设计团队制定可落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公布试点县名单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下达实施方案予以备案的通知后,试点县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

第八条 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充分体现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九条 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是县级财政部门。项目没有跨乡镇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县级财政部门明确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条 投资额未超过400万元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鼓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执行。

第十一条 试点县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用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记录、展示试点项目申报、实施、建设、推进、验收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一经备案,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确需变更调整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验收根据县级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组织联合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质量要求和规划设计效果的项目不予验收。对优质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全省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方面予以推介。

第十四条 试点县、乡镇要指导项目村强化村民民主监督机制,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理事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违反政策规定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试点县各级政府要把握好建设规模和投资节奏,严控政府债务风险,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归政府管理的,要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划归村集体所有的,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试点县要建立试点项目运营和管护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试点项目的运营和管护,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县财政部门承担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省级奖补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省级奖补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21〕3号)、《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21〕8号)规范管理。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可参照省级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奖补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类的试点项目,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公共领域的项目建设,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可以用于生产性、经营性领域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前按实施合同预拨。项目建设中,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拨付。    

第二十三条 试点项目各管理和实施单位,要自觉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试点县要依照绩效目标,在项目建设期内组织自评。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组织开展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不合格的,提出书面警告,整改不落实的退出试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年,省财政开展示范片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对照备案的实施方案,对试点项目的主要内容开展绩效评价,试点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他建设要求,是否真正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是否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七条 整体绩效考评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成效的,取消下一轮排名申报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和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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