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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鄂州中专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信息来源:鄂州市财政局监督科 日期:2020-10-29
 鄂州财发〔2020336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鄂州中专财务

检查的处理决定

 

鄂州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和教育专项资金财务规范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州财办发[2020]113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0年7月中旬单位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鄂州中专食堂财务未按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收取的充值卡、支付学校食堂营业款、收取学校食堂管理费、扣除学校食堂水电费等收支业务,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该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也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该制度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第九条之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及物资采购账务。

2、食堂财务收付业务均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及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该问题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3、相关费用直接从收入中扣减,水电费直接从应缴管理费中抵扣;合同约定按7%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的收取实际为宜昌育贤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每月以领款单形式,按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约80%的比例预领取营业收入,每学年结束,鄂州中专再按93%比例扣除水电费后,与育贤斋餐饮公司结算剩余部分的收入。该问题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4、2018-2019年收取的学校食堂管理费161221.21元留存在会计个人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中,截止检查时未缴入财政专户。该问题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处理决定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一)对以下问题及时改正

    1、建立学校食堂对公财务账户,涉及与学校食堂相关收付业务,应通过学校开立对公账户核算,不得用以个人账户结算;

2、补充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二)没收相关款项。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61221.21元

(三)追责问责。根据存在事实,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项共计161221.21元缴入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工行吴都支行,银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在30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鄂州市财政局监督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财政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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