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本项目贷款协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出台了《鄂州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为向新开行提出的融资范围包括与疫情相关的公共卫生支出;新开行紧急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新开行紧急贷款项目实施工作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
《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将接受的贷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收到上级拨付的项目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账户的管理。
《办法》要求,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保障项目按期完工;贷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期中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组织实施项目采购计划;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做好资产移交和登记等工作;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办法》认定,项目贷款系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财政部门依法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协议中确定贷款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履行还款责任。
《办法》强调,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贷款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规定作出处理;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