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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激励金融服务直达实体经济

日期:2020-07-17
 在中国金融业面临外延式扩张模式终结、发展环境彻底改变等新挑战背景下,金融业要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完美结合,持续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融资机制,回归金融促进实体、实体反哺金融的本源和逻辑,培育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共荣的生态环境,制度建设尤为关键。

《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6月17日发布。《规定》将有助于提升湖北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能力,成为省属国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底气。一直以来,困扰湖北国有金融机构发展的多项制度问题,有望得到尽快改善。宏观层面有助于强化地方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防风险方面的目标一致性,在微观层面亦有利于提升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直达实体经济的综合服务能力。

——优化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维护湖北区域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明确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在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之间建立了“防火墙”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效应。地方财政部门以产权管理为主要手段,有效地加快金融机构的公司制改革,规范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压实、缩短资本委托代理链条的管理模式,使得地方财政部门能够直观清楚地了解区域内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短板与风险,有利于财政部门针对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确定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政策与体制建设,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更有益于对代理人施以合理有效监督,减少委托代理成本。

——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拥有必要的控制力。《规定》要求确保湖北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国有金融资本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控股地位提出了分层要求。明确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采取直接管理方式或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强化了省级财政职责,通过优化资本布局,推动做实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需要,积极发挥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疫后重振,更需要发挥好金融服务经济社会恢复性发展的特殊作用。要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为湖北打赢疫后重振民生保卫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提供有力支撑。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金融运营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同时,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对省财政厅采取委托方式来管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的部门或机构,要求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遵守统一的管理制度、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激励约束机制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国家所有权政策导向,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健全管理者选任、考核、奖惩等机制,对于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同时,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变动情况、交易场所、交易流程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必须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将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政企分离,达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开,优化股权结构,这些内容的出台会使金融企业在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改革方案尽快落地。

目前,外部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国内疫情影响还没有结束,面对双重压力和考验,湖北省属金融机构需要的是务实创新、迎难而上,我们要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改革开放、做强做优做大省属国有资本,引领和助力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徐晟 朱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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