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2021-06-30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生产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范围内实施。2018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73个品目(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调整工作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按年度进行。

各区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证本地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并在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附件2)。配备柴油机的农机产品须安装国柴油机。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的机具,可列入地方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受上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四是农村计生家庭;五是农村贫困户。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承包耕地200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种植大户承包耕地面积以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为准

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助推脱贫、注重绩效、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科学测算资金需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各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对于上年结转资金,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结转情况报省农业厅(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后,继续在下年使用;对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统筹用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急需的农业项目。

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3),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应先行在农机安全监理办理牌证照。购机者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发票、购机者银行卡、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并将所购机具运至当地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当地”原则指购机者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对于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予以补贴以承包流转合同作为认定依据,且流转年限一年以上

核验人员应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有关要求,对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并由各区落实喷涂补贴标识。核验完成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重点机具入户核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申请手续应由购机者本人办理,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资金兑付。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农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实施进度较快的区可增加提交资料和结算的次数,具体时限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对干燥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产品种类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

(四)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农业(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及时告知农业(农机)部门。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农业(农机)部门农机补贴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机具铭牌、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图片信息及核验意见等。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办理补贴时复印;(2)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3)农业(农机)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纳入单位档案管理,在业务类中单独设置一个科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定购机补贴档案保管期限。

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流程。

六、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农委(农机)、财政局负责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补贴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机具市农机局抽查70%以上,区农林局抽查100%;补贴金额5000元以下的机具市农机局抽查15%以上,区农林局抽查30%以上;乡镇对补贴机具核查100%。

各区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继续全面应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政务网上申报系统推广使用力度,加强网上申报申请的核验、导入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引导购机者通过系统手机端申报补贴,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农业(农机)部门应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继续建设并完善“一站式”服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细化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做好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重点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受益对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4)及年度补贴落实情况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按照“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晰相关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农委(农机局)、市财政局

 

 

附件:1.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3.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31个小类7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1.6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根茎作物播种机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1.2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搂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草)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颗粒饲料压制机

8.2饲养机械

8.2.1喂料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秸秆压块(粒、棒)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温室大棚设备

11.1.1热风炉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2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湖北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无发动机产品应标注适配动力功率)、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要求字迹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机体不易损坏部件显要处。

(三)铭牌材质。铭牌应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方便查看。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编号信息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印刻于铭牌上。

(二)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应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补贴机具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则无需打印产品型号),标注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动力机具还需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有国家规定外,其它产品标注字体和字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三、合格证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喷印补贴标识

补贴产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湖北省补贴机具,xx县(市、区)监督电话:……”, 20XX年指机具销售和补贴办理所在年度,xx市是指补贴办理所在县(市、区),每个县(市、区)统一公布监督电话(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3种颜色,字体为正楷,字迹清晰)。

五、其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动力机械还应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加装环保信息标签,并在机体上打印机械环保代码。

(二)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由县级农机部门依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承诺事项

1.自主选择供货企业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依法依规维权。

2.带机到县级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提交补贴证明材料,办理补贴手续,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主动配合供货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安装及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等工作。

4.所购置机具未重复报补,且补贴额未超过限额,本人也未被取消补贴资格,若情况不实,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供货

单位

1.所售机具为符合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且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据实开具机具销售总额发票,如机具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将主动向省级农机部门书面报告。

2.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机具销售行为及机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补贴产品的配置、主要技术参数等与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一致。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4.如因经营违规行为,导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承诺遵照执行。

购机者(签字、手印):

联系方式:

日期:

供货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注:承诺书一式3份,供货单位、购机者各存1份,1份交县级农机部门存档。


附件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

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 销 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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