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鄂州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轻微 |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2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2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轻微 |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2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3 | 企业或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轻微 |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2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3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轻微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轻微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1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9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1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1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1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11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轻微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1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12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1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13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8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金额10000元-30000元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14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20000元的罚款。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14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已设置会计账簿,所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未设置会计账簿,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已设置会计账簿,所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设置会计账簿,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故意不设置会计账簿,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5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私设会计账簿,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私设会计账簿,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私设会计账簿,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6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20%以上40%以下,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不到全部凭证的20%但足以影响整体会计信息质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40%以上60%以下,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60%以上,且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7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20%以上40%以下,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不到全部凭证的20%但足以影响整体会计信息质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40%以上60%以下,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60%以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8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9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0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1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20%以下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20%以上60%以下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60%以上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但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对监督检查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一次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改变监督检查结果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拒不改正;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二次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3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下。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4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轻微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5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轻微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3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0元-6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6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6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可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 |||||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27 |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2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28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9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擅自提高才高标准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0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1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2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笔交易未签订合同,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3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首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暴力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一年以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4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2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35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数额较小或者获取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及时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获取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数额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数额巨大或者获取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2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36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提供虚假材料改变监督检查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2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37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两次以上违法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2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3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50000元-100000元罚款。 | |||||
39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提供虚假材料,已入围或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二次以上提供虚假材料,均未中标。 |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提供虚假材料,并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 |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提供虚假材料,并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行为人不正当中标的。 |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并影响其他供应商商誉的。 |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对招标结果产生了实际影响,并对其他供应商商誉产生了恶劣影响,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 |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1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轻微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已中标或入围,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已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2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初次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数额较小的或者提供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的。 |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数额较大或者提供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 |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数额巨大或者提供其他巨大不正当益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3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4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轻微 | 首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 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的。 | 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暴力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一年以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行为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45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轻微 |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小的。 | 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的。 | 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
严重 |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结果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100000-200000元的罚款,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46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拒不改正; 两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数额较小或者提供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提供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提供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8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9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0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使采购人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1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使采购人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的;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2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使采购人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的;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3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使评标结果明显不公的; 两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4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使评标结果明显不公的;两次以上违法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5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数额较小或者获取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数额较大或者获取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数额巨大或者获取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56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轻微 | 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对评标结果产生显著影响,使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多次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使采购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轻微 | 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对评标结果产生显著影响,使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多次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使采购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设定最低限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笔交易设定最低限价,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轻微 | 故意不审查,造成评标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故意不审查,造成评标结果显失公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笔交易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 轻微 | 二次以上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评标结果明显不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次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拒不改正,评标结果明显不公,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 轻微 | 二次以上擅自终止招标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次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轻微 | 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评标结果明显不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次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轻微 | 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次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但造成供应商重大损失的;二次以上违规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次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标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拒不改正的;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轻微 | 二次违法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轻微 | 二次以上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多个项目采购文件未妥善保存,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68 |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较少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较多;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数额巨大的;已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9 |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0 |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人员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人员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1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2 |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给委托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3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数额较小的,或者谋取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级财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谋取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谋取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给相关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给相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
75 |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较小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较大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76 |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77 |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机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机构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78 |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79 |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0 | 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给委托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1 |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2 |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 轻微 |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员占评估专业人员总数40%以下。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员占评估专业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员占评估专业人员总数60%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3 |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4 |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评估机构未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6 |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给相关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给相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7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轻微 | 造成影响较小的。 | 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造成影响较大的。 | 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的。 | 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 |||||
88 | 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9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拒不改正,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数额较小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数额巨大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0 | 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给相关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给相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1 | 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评估报告出现重大瑕疵。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给相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2 | 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七、《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93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4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给委托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5 |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而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6 | 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而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7 | 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而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8 | 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轻微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而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2000-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而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5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99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轻微 | 拒不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财政部门 | |
一般 | 拒不改正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100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20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违法所得5-10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10万元。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 |||||
九、《公司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101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2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40%以下。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
一般 |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40%以上60%以下。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60%以上80%以下。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