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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关联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调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尤其是2018年以来,中央加大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多个政策文件。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我省也分别研究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代理记账、会计核算等一系列政策配套文件,不断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松绑”,有效推动了我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得到了广大科研人员的欢迎。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要求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更大释放创新活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和《湖北省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根据上述中央和省文件精神,结合工作职责,深入开展自查,加强政策衔接,研究起草了本《通知》。

  二、具体完善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管理 

  1.建立科学高效的预算编制科目。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借鉴吸收外省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合并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合并后,直接费用科目由11项变为4项,预算编制科目更加简化,经费使用更加便捷。主要体现在《通知》第1条。 

  2.进一步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机制。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精神,提高间接经费比例。主要体现在《通知》第2条。 

  3.放宽项目执行中预算调整权限。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与《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将除设备费调增外的其他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确需调增的报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机构)审批。主要体现在《通知》第3条。 

  4.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要求,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主要体现在《通知》第4条。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允许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我厅经咨询财政部有关司局,“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指“部分项目前期垫付的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再支付至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我省如有项目垫付资金可走垫付资金流程,已解决上述问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指“教育部文件规定的特定专项”,与我省情况不符,故上述两种情况在《通知》中未予以体现。

  5.明确自筹经费编制方式。本部分内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同时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明确单位前期投入经费可进行追溯以及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等内容。主要体现在《通知》第5条。 

  (二)优化资产配置和采购流程 

  1.优化资产配置流程。本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我省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与文件执行中我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程序。主要体现在《通知》第6条。 

  2.简化采购流程。本部分内容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精神,明确科研仪器采购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项目单位可根据科研人员申请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不搞招投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主要体现在《通知》第7条。 

  (三)优化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1.调整标准简化手续。该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我省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与国务院2018年出台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最新要求,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本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通知》第8条。 

  2.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该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公务卡结算的要求进一步放宽。本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通知》第9条。 

  (四)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该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中对于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内容,加强我省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与应用作出要求。本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通知》第10-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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