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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5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省财政厅 关联政策: 334860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做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我厅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财政着力的重点,政府采购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措施。但从我省工作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引领和示范作用发挥不够,部分单位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认识不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结合采购项目实际,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可以推动各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我省落地。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即提高思想认识、实施范围、具体支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入手,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包括采购主体范围、中小企业的范围。采购主体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部分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分别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精简证明材料、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合同融资、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加强示范推广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提出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加强日常监管等四项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政策落地,我们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一是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新增必选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提示采购人“请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新增“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金额及占采购预算金额的比重”统计项,为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下一步,我们将定期对各部门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情况进行分析,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此项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不是将一个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关于价格评审优惠。价格评审优惠是对产品的价格给予规定的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从而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时的竞争能力。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价格评审优惠需满足“双小”条件,即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同时,需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联合体投标时,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比达30%以上的,联合体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三)关于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我省不断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取消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并鼓励采购人免收或少收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降低招标文件工本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少部分中小企业诚信意识不够强,存在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等行为,从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增加了采购成本。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将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中小企业,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四)关于精简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避免因采购文件中对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让供应商无法提供或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保证政府采购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维护合法供应商的利益。实施意见要求精简证明材料,是指在法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之外,对证明材料进行精简。 

  (五)关于政府采购示范推广。通过政府采购示范推广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够缩短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认知过程,带动新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目前,部分省份已实现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推广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通过开辟示范推广专栏、开设特色场馆等方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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