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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1126 发文字号: 〔2020〕11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失效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

  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住建、公安、财政、人社、卫健、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公开公正、快捷便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低收入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分三种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按程序申报审批后,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需求,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住宿等方式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依据分类分档原则确定:

  (一)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 倍。

  (二)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救助受理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困难临时救助,应提交困难原因证明材料、费用支出凭证、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户主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因情况紧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或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可先行受理,待紧急情况解除后予以补办。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并告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或市、区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查情况,按规定进行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拟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经入户调查人员和村(居)委会核实后,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向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备案。

  拟救助金额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口头报告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区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十三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定期下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纳入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公开临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信息载入个人诚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承担临时救助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2日。原《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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