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31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08〕85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老龄委联合提出的《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待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 市老龄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第301号令),2007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鄂州政发〔2007〕21号),其中明确规定:“ 65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并结合鄂州实际,确定1、3、4、5、6、7、8、9、10、13、15、16路共12条市内公交线路167台车,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优待服务。为进一步落实好此项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措施,办好市委、市政府这一“民心工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老年人优待工作是一项社会福利性工程,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支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遵照“政府补一点,单位贴一点,承包经营者让一点”的原则,依据单车搭载持证老年人的实际数量对规定线路车辆进行合理补偿,市财政每年补偿公交老年优待经费5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分季度拨付。

二、制定措施,确保公交老年优待工作规范运行

过硬的管理措施是做好公交老年优待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相关部门和执行优待政策的具体单位必须切实将老年优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是出台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鄂州市老年人持证免费乘坐公交车优待管理办法》,建立公交老年优待工作责任制,将落实老年人免费乘车政策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线路经营权许可的前置条件,经营权取得者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奖惩办法,进一步规范司乘人员的行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二是加强补偿经费的监管。公交补偿经费由市财政划拨到市公交客运管理处统一管理。市公交客运管理处根据每条线路长短和老年人乘坐频率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做好补偿工作。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交通局每年联合组成检查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

三是开展“十佳敬老公交车”评选表彰活动。结合行风政风建设,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十佳敬老公交车”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从公交优待补偿中拿出3万元(其中每车奖励2000元)作为专项奖励和宣传管理经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是加强对优待服务质量的督促检查。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市老龄办和市公交客运管理处设置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并指定专人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老年人的投诉工作。坚持年度重点检查和平时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通过实地跟车、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优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优待服务质量。

三、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结合“7·30”法律援助宣传日和“12·4”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法规知识咨询服务,使他们懂法知规,正确地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省、市老年优待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由市公交客运管理处负责在每台车上统一设置“65岁以上老年人持证免费”的宣传标识和老年人专座,以促使公交车经营承包者兑现承诺,文明服务。通过《鄂州日报》、鄂州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尊老敬老教育,着力宣传报道在老年优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拒载、收半费等违规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尊老敬老意识,为高质量做好老年优待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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