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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381 发文字号: 鄂州政发〔2015〕23号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尤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服务业发展壮大。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落实中央、省规定的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根据国家和省收费及基金政策变化,实行常态化更新,并公开发布。
  (三)建立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补偿机制。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涉及部门必要的基本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涉及公共事业发展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经费。
  (四)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政策。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支持创业创新,支持区、街办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落实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招硕引博补贴、高新技术创业补贴以及创业平台奖励等各项政策。
  (五)科学调度财政间歇资金。争取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通过借入和调度本级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发展,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临时资金困难,引导金融资本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我市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企业总部。落实总部经济落户鄂州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优先解决融资、用地、用电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增加企业根植鄂州的信心。优化服务环境,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总部企业在发展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探索和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绿色发展提供财力支撑,形成财政支持绿色发展,绿色产业反哺地方经济的良性互动格局。支持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实施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推进环境整治。大力支持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全国水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打造生态文明优势。用好生态农业发展基金,扶持和推动生态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采取政策引导和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等手段大力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八)加大对八大新区支持力度。
  1.集中财力支持新区建设。加大财政政策、资金投入向新区倾斜力度。建设资金的投放优先考虑各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发展需要,支持新区内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及各类要素市场建设,实现投资向新区倾斜、项目向新区集中、人才向新区集聚,为推动新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市级按比例向各大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股本金,增强园区投融资能力。
  2.加强土地收入的使用和监管。将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入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及具备承接能力的新区。坚决制止土地出让金及各项政府性基金随意减免,确保征收到位,为新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3.资金调度向新区倾斜。各级财政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为新区建设提供资金流量支撑。加大财政间歇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向新区建设的倾斜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运用财政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4.产业引导基金向新区倾斜。市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引导性投入、投资入股、融资担保等方式重点投向新区内企业,支持新区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九)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政策落实。
  1.积极拓展基金来源。统筹整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今后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竞争性专项资金,原则上纳入基金管理范围。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将通过吸收社会捐赠和基金自身滚动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投入等多元化筹资方式,不断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2.引导基金投资重点领域。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所设立的子基金的60%以上用于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十)创新投融资方式,增强财政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1.推进和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将政府经营性资产及权益统一划归投融资平台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投融资平台的集中度和融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完善资源、资产注入机制,将可能带来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股权和土地资源等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增强其"造血能力"。
  2.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发展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增加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全力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与风险服务。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吸收社会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担保基金发展壮大。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费补偿机制,设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照其担保额度给予财政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收或少收的担保费,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
  3.鼓励金融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贷款支持力度。建立财政存款与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挂钩机制,将财政存款的分配与各银行对实体经济贷款投放量和存贷比挂钩。安排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4.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鼓励各种产业引导基金、天使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形态资(基)金在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进入我市资本市场。对参与我市企业风投的基金公司按被投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等级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支持会计中介机构发展。取消"红顶中介",着力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链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对会计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监管及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格退出机制,促进会计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民生政策机制
  (十二)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努力实现社会保障精准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整合与统筹使用,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老年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统筹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形成分级投入、分级管理的机制。
  (十三)完善特困群众兜底保障政策,加大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力度。加强对城乡分散供养"三无"对象、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度精神病患者、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孤儿或事实孤儿和特困残疾儿童等5类特困人群在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服务5个方面兜底保障力度。加大落实政策力度,合理确定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水平。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数据资源共享,促进兜底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十四)完善政府救助制度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政府救助制度,通过提标准、扩项目,切实发挥政府救助险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依法推进强制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建设力度。
  (十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涵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模。
  (十六)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支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五权抵押融资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落实各项农业补贴,提高农民收入。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和建制镇示范试点。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十七)开展财政收入结构分析。全面开展税(费)源普查,对全市财政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收入来源及构成。征管部门和国土、房产、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联通,完善综合治税体系。完善征管手段,创新征管模式,依法依规征管,提高收入质量,建立既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又有利于增强政府财政实力的聚财机制。
  (十八)科学测算财政收入。加强收入预测和预算执行分析工作,遵循财政收入预期管理原则,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和税源实际水平。开展财政收入清理检查,严禁虚增财政收入。对虚增财政收入的责任人,按《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九)积极推进非法人机构在我市注册。对总部不在在鄂州已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企业,通过加强服务等手段,尽快实现其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逐步理顺税收征管体制,实行属地征税。以后的招商引资应将属地征税作为前提条件。
  (二十)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二十一)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动态管理机制、部门存量资金与预算挂钩机制和财政存量资金统计分析制度。对部门单位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对年中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市本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十二)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继续坚持调度使用国库资金,随收入增长适度增加规模,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实体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十三)盘活政府性基金结余。加快政府性基金使用进度,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二十四)强化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政府债务进行清理和甄别,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加强对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的动态监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根据国家政策可以申请置换政府债券,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加强政府性债务举借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举借政府性债务,杜绝违规举借债务。高度重视债务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采用科学分析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监控指标体系,实行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管理。
  (二十五)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明确各级政府在公益性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和引导作用,放宽和降低民间资金准入门槛,大力推行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解决基础设施、城镇化等建设中政府财力不足问题。强化对PPP项目中政府资本金、PPP引导基金及后期运营补贴的管理。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预算额度不超过同期预算支出的10%,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上缴国库。
  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二十六)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预算标准。按规定口径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各项预算的收支范围,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开透明,便于管理的原则,在保证部门正常运转需要的基础上,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人员支出定额标准、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十七)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将部门所有收支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部门预算由基层编起、逐级汇总,严格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规程,明确预算编制各阶段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增强预算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二十八)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能力。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项目,优选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基金预算不足而且必须安排的,再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适当安排。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逐渐补充政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强预算对经济社会发展调节功能。
  (二十九)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从2016年起,公共财政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对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明确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并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建立中期管理框架,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三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开展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三十二)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推动全面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规范预决算公开程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
  (三十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财政部在我市开展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试点工作。加大对《预算法》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理财意识,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加强单位财务管理。
  七、完善市对区、街办财政体制
  (三十四)建立市区税收共享的财政体制。按照"稳定收入、核定基数、增量分成、共享发展"的基本思路,在现有的财政体制基础上,逐步理顺区与新区财政体制,实行税收共享分成制度。有条件的新区可以设立一级金库,并逐步完善与新区管理相应的国地税征管机制。
  八、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机制
  (三十五)进一步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政府预算统筹力度,推进资金整合。改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方式,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解决政策碎片化、项目碎片化、资金碎片化问题。根据部门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明确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期限,到期后调整或取消。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三十六)逐步取消各类与财政收支、人口、产值等挂钩政策。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保、计划生育等7类重点支出不再采取挂钩方式安排,根据政策和规划优先保障。统筹安排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领域经费。
  (三十七)改革涉及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区分为竞争性项目和非竞争性项目,对竞争性项目,实行以基金、金融的方式进行支持,不再实行行政分配的办法;对非竞争性项目,由政府统筹安排。
  (三十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优化审批程序,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方式审批由财政部门审批转变为由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充分发挥采购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对落实采购法律法规情况、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十九)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明确主题、分清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和比重,逐步实现从财政直接支付向财政授权支付过渡,实行以预算单位支付为主,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的支付管理方式。财政部门从代理的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业务中全面退出,依法恢复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能。
  (四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严格落实"约法三章"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实行零增长。严格执行差旅费、公务接待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外宾接待经费等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发放程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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