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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607 发文字号: 鄂州财金发〔2020〕85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效力状态: 失效
生效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失效日期: 2021年04月09日
各区财政局、葛店开发区财金局、临空经济区财金局、各有关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增信作用,加大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工作力度,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各级出台的相关政策,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服务力度,用行动诠释“两个维护”,靠担当夺取“两个胜利”,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开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二、积极采取措施,提供普惠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

一是主动纾困。对存量在保客户要进行全面梳理,主动了解客户需求和实际困难,逐户制定担保服务方案。特别是对存量客户中参与疫情防控的医药医疗类、民生保障类等企业进行定向梳理,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对有融资需求的主动提供担保服务。

二是减低担保费率。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发挥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减费让利,将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他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担保对象被列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免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业务的当年度融资担保费。市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要求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担保业务责任额度1%保费补贴。

三是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强化续保服务。对于疫情防控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减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要帮助协调银行,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等,保障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保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四是及时给予代偿。对列入国家、省、市发改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担保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提高代偿容忍度。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公司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执行截止日期内发生的业务风险先按省再担保集团40%、融资担保机构30%、合作银行20%、市财政10%的分担比例进行代偿。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分担30%风险代偿部分,市财政再分担其中的10%风险代偿,融资担保机构仅需承担20%的风险代偿。

五是安全有效办公。进一步优化担保业务办理流程,对于融资担保业务,采取减少非必要现场尽调、风控前移、大数据评审等手段,提高审批效率。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及民生保障等行业的融资担保项目,简化办理流程,启动视频会议等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审批通道,确保在3日内完成审批。对有紧急融资担保需求的,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在1日内办结担保手续。

六是及时给予激励。对担保责任余额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倍,且纳入省再担保集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自然年度累计鄂州市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度达到其净资产6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奖励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5%。

三、明确重点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

一是聚焦复工复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优先支持有市场竞争力、缺乏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解决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调整结构、推进产业升级,扩大市场份额。

二是明确政策范围。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项目,不适用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担保项目,已享受过省、市部门其他有关政策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有关资金的申请程序和发放细则,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所有政策的申报、审核须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通过后方可转入发放程序。

四是强化统筹调度。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要及时调度担保公司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情况,督促不断加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力度,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是严格政策时限。本政策有效期为1年,从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至2021年4月9日结束。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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