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市财政局(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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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市财政局 |
市直各预算单位 |
自查100%,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1次/年,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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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市财政局 |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
结合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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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 |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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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 |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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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市财政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书面检查100%,现场抽查5%。 |
2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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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市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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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市财政局 |
资产评估机构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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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市财政局 |
未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